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3494号
原告:***军,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红,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共和,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横马塘村横马塘组。
法定代表人:石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军与被告*共和、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20年3月2日,原告***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军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恩
人民陪审员 胡慧锋
人民陪审员 邓 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殷郑
书记员罗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