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592号
原告: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模马塘村。
法定代表人:石妮。
委托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告:**,曾用名:郭文礼,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丰,益阳市高新区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湖南万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 建 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张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