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730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莲花地脚南龙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01GU30。
经营者:胡天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敏,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23号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
法定代表人:刘经明。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于202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为41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835元,合计6957元(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宏盈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张瑞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