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23号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苏河路明湖东广场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DNKWXJ。
法定代表人:王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