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23号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苏河路明湖东广场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DNKWXJ。 法定代表人:王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