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7875号之二 原告:***,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23号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3536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9元,减半收取为75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55元(原告已预交30691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5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3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韦 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