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7609号
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南工业园区先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7164697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河东路323号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2023年10月10日,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1元,由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