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邓阿孜,系该公司董事长。
受托人:刘章元,男,1964年12月24日,住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文化西路24号2栋1单元附9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412××××。
被执行人: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59078668XO。
法定代表人:刘松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95966.61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5840.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60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306725.75元,扣缴执行费5840.00元,申请人领取案款300885.75元,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95080.86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360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