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8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0年11月19日出生,522131199011196614,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915201007366292827,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
被执行人: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91520000598379982T,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生效的(2021)黔0381民初2417号判决,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