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26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街道佳惠大厦**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F8W430。
负责人:***。
被告:赤水市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1152038100951100X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赤水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