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亚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特200号
申请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邓阿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皓瀚,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遵义亚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红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143036535。
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遵义亚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蒲公司申请称,遵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遵仲裁字第639号仲裁裁决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1.仲裁中的反申请请求没有仲裁协议,三蒲公司提出反诉申请是基于产品质量侵权并非合同,而反诉申请仲裁请求的法律关系双方并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亚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双方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涉案工程材料及施工均是亚诚公司实施,一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必然是亚诚公司的过错造成,且该工程已进行专业的质量鉴定,均可认定是亚诚公司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合格造成。三蒲公司提供了亚诚公司出具的回复,亚诚公司明确承认是因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后果,因此造成三蒲公司90余万元损失完全是亚诚公司的过错;3.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承揽合同》明确约定混凝土用于水库建设,亚诚公司作为专业的混凝土公司,在明知三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用于平正水库的情况下,在出厂混凝土之前有义务将原材料送往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出具配合比。然而亚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原材料送检,也未找第三方计算配合比,而是援用之前用于建筑行业的配合比。另外,用于水库建设混凝土的抗渗等级SZK1,SZK5,SZK8,SZK10四项指标均应大于W4,依据鉴定报告显示,其中只有SZK10大于W4,其它几项均不符合抗渗标准,由此可见,亚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根本就无法用于建设水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有严重的过错;4.仲裁委认为三蒲公司在送货单、对账单上签字验收,并未提出异议,证明亚诚公司提供的C20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C20代表产品的型号,并不是代表产品达到抗渗标准,亚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是否为C20并不能用肉眼看出来,应由鉴定机构鉴定,之所以签收均是基于信任,不能以签收来认定亚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5.《遵义市播州区水库建设和运行服务中心关于平正水库工程大坝基础垫层混凝土表面裂缝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是政府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其中第3页列明,第一:商品砼配合比是建筑行业的配合比,不是水利行业的水工砼配合比,水泥使用P.C复合硅酸盐水泥,未进行抗渗性能检测,水胶比0.80明显错误。第二:原材料的检测报告为2018年期间检测的,与垫层混凝土浇筑日起间隔时间长,不能代表浇筑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砂碎石检测未按水工砼的原材料进行检测。由此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是因建设水库加工混凝土,从而说明亚诚公司明知加工混凝土是为了修建水库,但提供的是修建房屋的混凝土,亚诚公司存在严重的过错。6.根据该裁决书显示亚诚公司聘请了四个委托代理人,为此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本案裁决书属于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仲裁庭审理事实不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撤销遵义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639号仲裁裁决书。
亚诚公司辩称,一、反请求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二、案涉合同未买卖合同,三蒲公司认识有误。三、亚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四、三蒲公司已对亚诚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进行了验收确定。五、在案件过程中,亚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后委托多个代理人是合法的,至于裁决书上载明四个代理人的信息至多算文书瑕疵,不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仲裁庭基于事实与证据作出了有利于社会导向的正确裁决,维护了亚诚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蒲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商品砼加工承揽合同,证明1.亚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C20混凝土用于平正水库的大坝修建,须用水工砼配合比,但是亚诚公司仍然使用建筑行业的配合比来提供,存在严重的过错;2.亚诚公司作为专一的混凝土公司,明知提供的混凝土用于大坝修建,应当有义务将原材料送往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检测,并得出配合比。但是亚诚公司仍按建筑行业的配合比也存在严重过错;3.混凝土不是普通商品,双方形成的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本案中混凝土、施工的天磅、地磅都是由亚诚公司负责,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第二组、亚诚公司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三蒲公司与亚诚公司签订合同是相信亚诚公司有相关预拌混凝土的专业资质,不是普通的搅拌站,而且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资质类别及等级显示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说明亚诚公司既可以提供建筑行业的混凝土又可以提供水工砼的混凝土。客户需要土建还是水工的混凝土,亚诚公司是有对原材料送检及根据检测报告计算出配合比的义务。
第三组、遵义市播州区水库建设和运行服务中心文件,证明1.亚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是建筑行业配合比,不是水工砼配合比,水泥使用P.C复合硅酸盐水泥,未进行抗渗测试,水胶比0.80明显错误;2.亚诚公司主要原材料检测报告为2018年,与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较长,不能代表浇筑混凝土所有原材料;3.砂碎石检测未按水工砼的原材料进行检测,三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只要按照水工砼配合比就行,并不需要做特殊处理;4.综上以上3点,可以得出亚诚公司完全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专一、有资质的公司,明知用于大坝混凝土需要水工砼配合比,但是仍然提供的是房屋建筑的混凝土,所以存在重大过错。
第四组、1.平正水库垫层取芯检测报告,2.平正水库大坝基础声波及影像测试报告,证明1.亚诚公司提供混凝土抗渗等级SZK1、SZK5、SZK8、三项指标均应小于W4,只有SZK10大于W4;2.通过影像测试(混凝土段)发现2条长约0.9m的裂缝。
第五组、关于平正水库告知书的回复,证明1.证明亚诚公司应该使用硅酸盐水泥,但是实际上使用的是复合水泥。2.该回复亚诚公司也自认,系工作人员输入失误所致。
第六组、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1.由于亚诚提供混凝土不合格,导致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稳定,所以三蒲公司将大坝垫层挖除、重新浇筑,产生了980311.32元的直接经济损失;2.该经济损失是因为亚诚提供的混凝土是建筑行业的混凝土,没有按照水工砼的配合比来提供,所以该损失应该由亚诚公司来承担。
亚诚公司质证意见为:1.合同恰好能证明双方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都由遵义仲裁委员会裁决,反请求也是基于对方所主张的合同履行不当所要求损害赔偿,并非基于侵权,本案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2.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就是单价为280元每立方的C20混凝土,对方并没有要求我方提供经过特殊处理的混凝土。且案涉混凝土在交付前做了开盘鉴定,是符合混凝土的国家标准的;3.对遵义市播州区水库建设和运行服务中心文件证明目的持异议。
经审理认定如下:2019年4月18日,亚诚公司(供方)与三蒲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需方委托供方针对其承包的播州区平正水库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载明商品砼报价明细:C20混凝土280元每立方米、C25混凝土290元每立方米、C30混凝土300元每平方米......。如需采用地(拖)泵、天泵、柴油泵进行输送,使用商品砂浆、对商品砼有防冻、早强、微膨胀、自密实以及其他特殊要求时另行按约定相应增加项目收费计价。合同第一条“交货验收及时间”约定: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如抽查3车结果平均误差大于2%时,则当批次抽验前发出的车数可按抽验结果计算,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02《预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资质证明书)。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此次供应混凝土预计方量2000方(以实际浇筑方量结算为准),7日内浇筑完毕后,65日内付清此次浇筑混凝土款。合同第三条“双方责任和违约处罚”约定:1.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准确无误的送料到需方工地;供方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及GB50164《混凝土控制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因供方送错料或混凝土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2.需方每月1号完成上月对账,确认上月发货方量、金额,双方对账确认签字。需方在本月5号前按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货款,如没按时支付,即从应付款之日起,供方按月收取应收金额的3%资金占用费。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22日,三蒲公司通过微信向亚诚公司发送商品混凝土委托单,载明:1.施工单位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工程名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水库工程,塌落度180±20;3.浇筑部位坝底基础垫层(高程1112.5以下);4.标号C20砼;5.方量约2200立方;6.卸料方式天泵;7.联系人高行;8.报单人杨登毅、杨登启;9.浇筑时间2019.4.23上午8:00。2019年4月23日,亚诚公司作出混凝土开盘鉴定书,载明:工程名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水库工程,施工单位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强度等级C20,浇筑部位坝底基础垫层(高程1112.5以下),试配单位占豪实验室,水胶比0.52,鉴定结论为“经开盘鉴定检测,拌合物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准予出厂”。同日,亚诚公司运送C20混凝土至项目现场并开始浇筑,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浇筑。2019年4月23日中午12时许,三蒲公司工作人员高行通过微信向亚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大坝各区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汇总表》,载明坝体分区各部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为W4,亚诚公司工作人员未予回复。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三蒲公司委托遵义黔通达检测试验有限责任公司对平正水库工程大坝基础垫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指标、抗剪断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抽检的4份芯样强度均达到C20,其中3份抗渗等级小于W4,1份抗渗等级大于W4。2019年7月10日,亚诚公司与三蒲公司两次进行对账,截止2019年5月29日三蒲公司差欠亚诚公司砂石款26315.12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三蒲公司差欠亚诚公司商砼款578124元,合计差欠604439.12元。对账单载明所供混凝土强度为C20,亚诚公司签收确认。2019年8月14日,遵义市播州区平正水库工程的发包人遵义市播州区重点水源工程管理局向三蒲公司发出“关于平正水库工程大坝基础混凝土抗渗指标异常问题”的通知,载明:因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坝基础垫层混凝土表面有裂缝现象,经遵义黔通达检测试验有限责任公司钻孔抽芯进行相关指标抽检,发现大坝基础垫层混凝土抗渗指标未达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三蒲公司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措施。三蒲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回复,表示垫层混凝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决定进行返工处理。因三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亚诚公司向遵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遵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三蒲公司认为亚诚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三蒲公司承建的播州区平正乡水库项目大坝基础被挖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亚诚公司承担。为此,三蒲公司向遵义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申请,并就损失费用提出鉴定申请。遵义仲裁委员会委托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浇筑大坝基础垫层的造价(总共砼用量为2200立方米)、挖除大坝垫层与外弃的费用、预埋材料的损失”进行鉴定,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遵中审价鉴【2020】第4005号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平正水库坝底C20商品混凝土垫层浇筑、挖除及外弃损失费用为980311.32元。另,案外人贵州占豪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亚诚公司委托对其送检的混凝土及其原材料进行检测,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碎石(卵石)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所检参数符合JG.J52-2006要求;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砂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所检参数符合JGJ52-2006要求;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粉煤灰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GB/T1596-2017中F类粉煤灰II级要求;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粒化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符合GB/T18046-2017的标准要求;于2019年1月4日出具的《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所检参数符合GB175-2007要求;于2019年1月9日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显示配制强度为26.6MPa,检测结论为,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试验,所选配合比为:水泥:砂:碎石I:水:外加剂I:掺合料I:掺合料II=1.00:4.41:5.18:0.90:0.026:0.124:0.608;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的《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验检测参数依据《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评定,结果满足要求。三蒲公司因申请鉴定向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鉴定费30000元,委托律师与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产生律师费35000元。
2021年4月14日,遵义市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2019)遵仲裁字第639号裁决书认为:根据《供货合同》约定,亚诚公司作为供方,三蒲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需方委托供方针对其承包的播州区平正水库项目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验收及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亚诚公司与三蒲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现对本案争议焦点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何种混凝土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亚诚公司在《供货合同》中列明《商品砼报价明细》,该表明确了亚诚公司能够提供的混凝土类别、强度以及单价等信息,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购买的混凝土种类。直至2020年4月22日,三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亚诚公司发送商品混凝土委托单,该委托单载明所需混凝土为标号C20砼。亚诚公司据此向三蒲公司提供C20混凝土并完成浇筑。虽然三蒲公司工作人员曾于2019年4月23日中午向亚诚公司发送了一份《大坝各区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汇总表》,该表载明坝体分区各部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为W4,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蒲公司向亚诚公司明确了供应的混凝土需达到W4抗渗等级的意思表示。相反,双方往来的送货单上明确注明混凝土标号为C20砼,三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签字验收。在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三蒲公司委托遵义黔通达检测试验有限责任公司对平正水库工程大坝基础垫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指标、抗剪断指标进行检测发现存在抗渗等级不达标的情况下,三蒲公司仍于2019年7月10日与亚诚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尚欠的货款数额,对账单上明确载明亚诚公司供货种类为C20混凝土。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仅是根据买受人的意志向其提供选定的货物,三蒲公司关于亚诚公司作为具有建筑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对水利工程应当知晓且应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检测原材料并进行配比设计的意见不予采信。三蒲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承包工程施工所需的混凝土若需达到相应的抗渗等级,应当在《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后续的沟通中向亚诚公司明确表达,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三蒲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亚诚公司明确了供应的混凝土需达到相应的抗渗等级。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有多种商品砼报价,若有其他诸如需达到一定抗渗等级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合同约定另行按相应增加项目收费计价,而在最终对账时,双方是按普通C20混凝土单价进行结算,也佐证了三蒲公司认可购买的系普通C20混凝土。综上,遵义仲裁委员会认定涉案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仅为普通的C20强度等级混凝土。二、关于亚诚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亚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及GB50164《混凝土控制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根据贵州占豪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体现亚诚公司方供应的C20混凝土抗压程度达到20Mpa(兆帕),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此外,受三蒲公司委托,遵义黔通达检测试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也载明抽检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达到C20。三蒲公司认为亚诚公司应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检测原材料并进行配比设计。实际上混凝土浇筑后的质量问题受混凝土的配比、在途运输时间、浇筑工序、后期养护等多种因素影响,现大坝出现质量出现问题后已被拆除,无法体现是亚诚公司提供的C20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故对三蒲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据此,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足以认定亚诚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三、关于亚诚公司要求三蒲公司支付材料款604439.12元及资金占用费应否支持的问题如前所述,亚诚公司已按约向三蒲公司提供强度等级为C20的混凝土并完成浇筑,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三蒲公司应向亚诚公司支付货款。关于货款数额,双方已于2019年7月10日对账确认尚欠数额为604439.12元,故对亚诚公司要求三蒲公司支付货款604439.12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供货合同》约定:需方每月1号完成上月对账,确认上月发货方量、金额,双方对账确认签字,需方在本月5号前按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货款,如没按时支付,即从应付款之日起,供方按月收取应收金额的3%资金占用费。亚诚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5日起以材料款604439.12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虽然亚诚公司主张调整后按月利率2%计算,低于合同约定的3%,但仍然过高,遵义仲裁委员会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四、关于三蒲公司要求申请入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鉴定费、律师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亚诚公司向三蒲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混凝土,故对三蒲公司称“系因亚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大坝基础被挖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亚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鉴定费、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遵义亚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604439.12元;二、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遵义亚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604439.1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至材料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贵州遵义亚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三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请撤销。
本院认为,遵义市仲裁委员会在(2019)遵仲裁字第639号裁决书中列明亚诚公司委托四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不必然导致案涉仲裁庭审及裁决程序及实体错误,三蒲公司关于该仲裁程序违法应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三蒲公司因亚诚公司申请仲裁提起反诉请求的理由并非基于侵权,从其关于有权拒付材料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内容可以确认其在案涉仲裁中所持反请求系基于该《供货合同》的履行所产生,故其基于侵权提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蒲公司关于亚诚公司隐瞒影响裁决的证据,亚诚公司在本案中并不认可,其也未举证,本院不予采纳。该《供货合同》关于亚诚公司向三蒲公司承建的播州区平正水库项目工程供应浇筑混凝土,并不具有承揽合同的法律属性,遵义市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639号裁决书关于该《供货合同》属买卖合同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亚诚公司所供应C20混凝土质量达标,混凝土浇筑后的质量问题受混凝土的配比、在途运输时间、浇筑工序、后期养护等多种因素影响,现大坝出现质量问题后已被拆除,无法体现是亚诚公司提供的C20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且,三蒲公司工作人员曾在亚诚公司供应C20混凝土过程中于2019年4月23日中午向亚诚公司发送了一份《大坝各区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汇总表》,该表载明坝体分区各部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为W4。双方往来送货单上明确注明混凝土标号为C20砼,三蒲公司未提出异议并签字验收,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委托遵义黔通达检测试验有限责任公司对平正水库工程大坝基础垫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指标、抗剪断指标进行检测发现存在抗渗等级不达标的情况下,三蒲公司仍于2019年7月10日与亚诚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尚欠的货款数额。因此,该仲裁裁决由三蒲公司向亚诚公司支付材料款及资金占用费,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总之,三蒲公司以前述理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审 判 员 李 成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汪 建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