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何贵燕、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诉前调确280号
申请人:何贵燕,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洗马乡潘家寨村朝阳组055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5********。
申请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启,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何贵燕、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道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何贵燕、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于2022年4月1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申请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何贵燕租赁费57600元,该款定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37600元,余款20000元定于2022年7月28日前付清。
如申请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所有款项视为到期债权,申请人何贵燕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何贵燕、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