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377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邓阿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已协商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