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恢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西环路西侧、南环路北侧老年公寓东沿街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腾新世界13层11305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另案中需要处置责任人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执行,待房产另案处置完毕后再恢复执行并分配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3执恢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