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2132号 原告:***,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腾新世界13层113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