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异62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富路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腾新世界13层113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学苑路翰林世家底商A-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三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异议人在农行重庆大渡口双山支行的6228××××1171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不动产证号为:渝(2016)大渡口区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的查封,并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11月1日组织进行了听证。异议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三被执行人均同意其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柳 远
审判员 赵 雪 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