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恢14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腾新世界13层11305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学苑路翰林世家底商A-29号。
负责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保证人:***,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身份证号:512224197001××××.
保证人: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保证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2021)鲁1423民初1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