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原审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花明楼九龙寺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邵中立一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3层1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花明楼九龙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6号1栋九楼901-9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花明楼九龙寺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邵阳市双清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故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8月22日,上诉人***以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的名义与湖南花明楼九龙寺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同年10月19日,上诉人***(转让人)将该老年公寓土石方施工项目转让给被上诉人***(受让人),双方并签订了老年公寓《土石方工程转让合同》,现双方因其转让合同发生争执,故本案应属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转让合同属双务合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纳1500000元履约保证金是履行其转让合同义务,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其转让合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为被上诉人**亮的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红旗社区12组138号附1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