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6民催16号
申请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30029211,出票日期2017年9月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肆仟元整,付款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付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木渎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心 阳
审判员 张建新审判员严汉卿
书记员 奚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