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2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仪征耀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仪征耀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1081民初2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仪征耀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1执208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