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振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振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商仲审撤字第00013号
申请人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振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陶冶,连云港振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振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戴斯酒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宏宇公司诉称:2012年9月28日,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宇连云港分公司),并任命**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但该分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过任何一笔业务,在2013年11月2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5年4月初,申请人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原告为被申请人振兴戴斯酒店,被告为宏宇连云港分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宏宇连云港分公司给付租金和违约金。因涉案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该案被法院驳回起诉。被申请人振兴戴斯酒店又到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申请人宏宇公司答辩后,被申请人振兴戴斯酒店就提出撤回对申请人宏宇公司的仲裁申请,在宏宇连云港分公司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形下,宏宇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当庭对此请求竟然表示同意,虽然申请人宏宇公司强烈要求因宏宇连云港分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宏宇公司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只有宏宇公司参加庭审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但仲裁庭依然同意被申请人振兴戴斯酒店撤回对申请人宏宇公司的仲裁申请。随后,被申请人振兴戴斯酒店和宏宇连云港分公司就以《承诺书》为依据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2015)连仲字第0375号调解书。2015年6月16日宏宇连云港分公司被宏宇公司依法注销,根据《公司法》规定,申请人宏宇公司也因此依法成为涉案仲裁调解书的当事人。通过上述事实,充分反映出仲裁调解书所依据的《承诺书》是伪造的,申请人依据《仲裁法》58条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5)连仲字第0375号调解书。
被申请人振兴戴斯酒店公司辩称:1、我们与宏宇连云港分公司的两个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本案是指关于8#别墅的租赁合同。申请人提出诸多理由否认仲裁中相关的证据,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2、申请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法院裁定撤销的只能是仲裁裁决书,无权裁定撤销仲裁调解书,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仲裁法》仅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而未规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故当事人要求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申请人宏宇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忻越
审判员林龙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寇运龙
法律条文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