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华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012970738。
法定代表人:杨春昇,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7348841K。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华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8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20)冀0681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1×××60_1账户内银行存款,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1×××60_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长君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董丽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