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568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18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467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142952元。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无存款、轮候查封房产1套、查封车8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142952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11429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