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05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洪桂南,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568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235号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 762元。
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 7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