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235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洪桂南,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568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
申请人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76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762元。
案件申请费1574元,由北京航天航兴阀门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