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780号
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568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