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847号
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鲁剑。
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