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126号
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568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波,经理。
被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刘庄(凯恒钢铁院内)。
法定代表人:鲁剑,总经理。
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德克气力输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长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