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5026号
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华路XXX号和泰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怡恬,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应俊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江,男。
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旭,男。
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书 记 员
陆燕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