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3656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辛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庭外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昌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