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2民初4200号
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彬彬,该公司客服主管,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女,***年10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