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4614号
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日生,送达地址不详。
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608元、水费281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