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1671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四平市铁**平西乡***七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平市名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并通知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而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未能提供关于被告***去向的相关证明,属于被告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