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673号
申请人(原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兴化市。
被申请人(被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申请人(被告):沈丘县豫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00361954,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丘县豫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豫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豫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