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325执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商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费县商务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