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

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0555号
原告:济宁***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良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书凤,董事长。
原告济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经本院依法告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济宁***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