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

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七彩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32民初3150号
原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4396462J,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与嘉诚路交汇处50米(宁宇聚氨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七彩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3717455731Q,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浏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24260422F,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先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七彩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