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6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彩虹街东首路北。
被申请人:潍坊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北东方路以西。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鲁0791财保6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新区××小区××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052258号)房屋一套,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部分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区樱前街12227号九龙华府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所有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052258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