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81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锯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东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浙江伟业锯床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东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4360元、诉讼费87.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481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剑
代理审判员 史 伟
二〇一七年六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