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奥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沃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2978号
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58611738W,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36号建翔新苑17号楼105。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LC832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执行董事。
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