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奥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黄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4821号

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36号建翔新苑17号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58611738W。

法定代表人:潘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存斌,淄博开发珠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州市黄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一路与渤海十六路交叉口往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1531165Y。

法定代表人:孙树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路,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黄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0元,由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华

人民陪审员  付成水

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孔琳雪

书 记 员 唐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