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808号宝地银联商城1号楼3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华瑞联晨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118号W座。
法定代表人:盛守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华瑞联晨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邵佳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玉静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