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94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一、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5152.37元。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就其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4元,由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7000元,由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5466.37元。
执行中查明,2018年2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破产清算,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8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终结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