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1055号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3102元,由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