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010号之一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5473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金鸿达中心综合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2320516F。
主要负责人:***。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