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3048号之一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5473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永春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桃溪鹏源路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254894579880。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