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10184号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5473036。
法定代表人:王振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烨,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7360001L。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175273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12120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佳和·海虞大都市】B块智能化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784440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具体按业主方通知日起为准,完成期限按业主方指定的日期内完成,合同还约定了原告对合同中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正式开工,并按合同要求委托了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形成以后交由被告及常熟市公安局技防办对设计方案进行复评。2016年6月22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技防办组织了被告、设计单位、专家进行了复审,经复评,评审小组认为该复评方案评审通过。同时,评审小组提出了建议和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小区物业的前台和会议室应增加监控摄像机;2台64路硬盘录像机应更换为3台32路设备;应增加楼层显示器;监控摄像机的点位应在验收时按照现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设计方案复评通过后,被告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和要求与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就“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二期B块智能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原告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完成了相关工程,由于被告资金原因导致项目一度停工延期,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书面请求常熟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大队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给予加快验收,后又请求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和常熟市公安局海虞派出所进行资金及技防协调。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就工程资金问题进行了协调,并明确工程进度款由政府协调解决,后续竣工后审定价由被告自行解决。故原告在施工中已收工程进度款906007元,其中常熟市海虞镇城乡一体化有限公司垫付了200000元。工程竣工后常熟市公安局技防办于2017年1月20日组织了原被告、润凌物业、海虞派出所、专家对“七里香庭”B块安防系统进行了技防系统工程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验收通过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竣工结算定价,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才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竣工结算定价并形成书面加以确认,该确认书载明: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价为108128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5273元未能支付,其中质保金5406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5年12月30日,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业主)和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专业分包方)签订【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B地块智能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B地块智能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范围:【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B地块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及报价清单范围内的智能化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包括室内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综合管线系统、无线巡更系统、周界报警系统、住户安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LED屏及支架结构安装、室外光纤施工等,以及发包方和设计单位对以上工程变更和修改的部分。并约定,分包合同总价暂定为784440元,该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有变更,按变更后实际数量及相关核价计入结算。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1月1日,具体按业主方通知之日期为准,不限于一次进场。完工日期按业主方指示及安排的进度执行,全部工程必须在业主方指定的日期内完成。工程安装人员进场开始布线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备案通过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工程结算完成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工程保修期两年,保修期自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终身成本维修。若业主方未按上述规定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而在分包人就此向总承包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仍未付款,则分包人可中断分包工程施工,直至获支付该等款项为止,中断期间视为工期顺延。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若因业主方经营不善导致项目产生经济纠纷,本专业承包单位具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原告提供的评审日期为2016年6月22日的常熟市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复评意见书显示,评审小组由建设单位被告公司相关人员、设计单位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常熟市公安局技防办工作人员、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B地块安防系统施工方案进行了复评,评审小组认为该复评方案评审通过,并提出以下建议与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小区物业的前台和会议室应增加监控摄像机;2台64路硬盘录像机应更换为3台32路设备;应增加楼层显示器;监控摄像机的点位应在验收时按照现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016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二期B地块智能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三、工程范围:根据常熟市技防办设计方案复评意见要求调整的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常熟市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复评意见书》。四、工期: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进度,如期完工。五、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暂定工程总价393497元,总价为因技防评审而调整的工作内容相应工程造价的差额,本协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结合原合同一并结算。具体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海虞B地块智能化工程方案评审后调整清单预算。六、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相关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七、未尽事宜,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八、附件:1、《常熟市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复评意见书》。2、海虞B地块智能化工程方案评审后调整清单预算。”
2016年4月30日情况说明显示,因双方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与总包方不一致,将工程名称更改为七里香庭B地块智能化工程,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确认。
原告提供的常熟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意见书显示,2017年1月20日常熟市公安局技防办工作人员、原被告工作人员、常熟市公安局海虞派出所相关人员、相关专家等参加了七里香庭B地块安防系统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基本通过。
2018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双方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加盖公章,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081280元。关于已付款情况,通过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协调,原告已收到工程款合计906007元。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七里香庭(佳和·海虞大都市)项目B地块智能化专业分包工程,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亦进行了竣工结算,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除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付款期限均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2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2018年5月30日双方结算完成,2018年8月9日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120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确认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21209元范围内对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七里香庭项目B地块智能化专业分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3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323元,由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32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