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2715号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赵王一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ZHANGJIEFU。
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财产保全费305元,合计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