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4029号
原告:上海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申。
原告上海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昊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