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240号
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光星路618号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帜,男,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申。
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25号中国石化大厦西十楼1-4室。
法定代表人:吴申。
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佳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