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240号
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光星路618号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帜,男,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申。
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25号中国石化大厦西十楼1-4室。
法定代表人:吴申。
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佳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