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6797室。
法定代表人:易道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光星路618号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立平,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申。
原审被告: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525号中国石化大厦西10楼1-4室。
负责人:吴申。
原审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8a、1509室。
法定代表人:吕鹏。
上诉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3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 萍
书记员 徐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